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基金的基本結構

(一)合伙制與公司制
以英美模式為代表的風險投資體系中有限合伙是主導的組織形式,下面對其進行詳細分析。國際上的商事組織基本分為合伙( Partnership )和公司( Corporation )兩類。合伙制與普通公司的最主要區別在于:
1.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合伙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被視為自然人的聚合、因而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公司則是獨立于投資人的法人,雖說合伙制的實體可以其名義訴訟與被訴訟以及償付與被償付,但其真正的法律責任、稅負和債務最終仍然是由具體的合伙人承擔。公司的情況則不同,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投資人的債務、稅負和法律責任僅以其出資為限。
2.稅賦
合伙是一級稅負制。免除了雙重征稅,合伙人僅以個人名義申報已實現的資本利得和損失;如果以有價證券形式進行收益分配,不會產生即時的應稅收入。這使合伙人可以遞延確認利得(或損失),直到有價證券被出售的那一天。普通公司則是二級稅負制,即公司贏利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稅后贏利分給投資人的個人收入還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機構有兩種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和普通合伙人( General Partner)。有限合伙人是大部分風險資金的提供者,它們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如養老基金或保險基金那樣的機構;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一群(約2-5人)有經驗的風險投資人,負責管理多個風險基金( Fund)或基金集團( Pool),每個風險基金上都分別對應一個法律上獨立的有限合伙關系。
有限合伙制組織形式具有如下特點:
1.法律結構
有限合伙制組織形式具有很重要的稅收和法律考慮。如上所述,有限合伙企業的收入不必繳納公司所得稅,而是作為合伙人的收入按其個人的稅制結構進行納稅處理。此外,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通過向其合伙人分配有價證券的形式,避免產生即時的應稅收入——只有當證券被出售時,其利得或損失才被確認。
盡管對有限合伙人參與管理的權力有諸多限制,但通常允許他們就重大問題題,如在個別有限合伙協議、在契約中止前解散合伙企業、延長風險資金的期限、更換普通合伙人以及評估資產組合的價值等情況下有投票權。盡管合伙協議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要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合伙人投票通過才能使其變更生效。
2.出資與分配
風險投資是一項高風險與高收益并存的事業。了解這一點非常重要,而且,這種風險和收益的正向關系也是理解風險投資基金內在結構的關鍵。這種合伙制的組織形式對風險投資人的吸引主要來自其收益分成設計(即附帶收益)。一般地,風險投資人可以分享基金投資收益的20%,有些情況下這一比例可以高達35 %。即使風險投資人僅被要求認繳,總出資額的1%,他們還是能夠分享投資收益的20%。就是說,如果一個規模為l億美元的投資基金最終收獲2億,那么一般合伙人就可以從中獲得2180萬美元的收益。計算過程是這樣的:風險投資人將分享屬于有限合伙人投資收益的20%(即20%的LP的收益:9 900萬美元x20%=1980萬美元),以及屬于他自己的出資份額的收益(即100%的GP收益:100萬美元的100%=100萬美元),共計2080萬美元。有限合伙人將獲得余下的所有收益,也就是說,他們用9900萬美元的投資最終收獲了1億7920萬美元的回報。如果我們假設所有的投資收益都能按期實現,那么,風險投資基金這一形式無論對于一般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都是有相當誘惑的。對有限合伙人來說,參與風險投資基金不僅可以獲得相當于普通投資3到5倍的投資收益,同時還能在一段既定的時間內獲得20%甚至更高的內部收益率。
有意思的是,在中國我們看到,無論是風險投資基金還是私募股權投資,無論是人民幣基金還是美元基金,都支付比一般模式更高的管理費,從2.25%到3.0%。
風險投資人按照他們之間的協商分享附帶收益。而這一分成比例一般不會在基金的招募文件中披露。
3.經濟壽命
調查表明,有72%的風險基金的經濟壽命設定為7-10年。所有合伙協議都有延長風險資金壽命期的條款,延長合伙期限的權利,有的要求征得有限合伙人某種程度上的同意,有的合伙協議把決定權交給普通合伙人。最常見的延長期是三年,最長再增加一年。在風險資金到期時,為了把所有的現金和有價證券分配給合伙人,還需要進行一次賬目結算。
4.出資時間
通常在繳付出資時,有限合伙人只需投入出資額的一定比例,其余的可以分期投人。大多數協議要求以現金形式投入總出資額的25%-33%,剩下的投資可以到未來某一天再投入(如每年25%)。普通合伙人將監督有限合伙人按時繳納出資。
如果合伙人毀棄出資承諾,就會受到處罰。例如,將其出資的所有權比例降低一半或者限制他們撤銷已投入的資本等。但通過“無過離婚” ( No-fault Divorce)的形式除外。
5.開放投資期
一般地,風險投資基金會約定4到6年的開放投資期。就是說,在這個期間里,風險投資人要構建投資組合,并且對其中的項目進行注資。在開放投資期結束的時候,所有的未投資金都追加到已投的那些項目里。因此,風險投資人必須在構建投資組合伊始,就為后面的注資過程做好充足的資金儲備。并且在投資過程中還要因時因事不斷重新審視他們的資金儲備是否仍然足夠。2008年到2009年的金融危機沉重地打擊了風險投資的這一連續投資流程,造成一批本來很有潛力的公司被迫關閉,也使整個風險投資行業遭受巨額損失。另外,危機還使創新型企業群體性地陷入經營困境。
6.管理費用
為了補償運營成本,風險投資基金(通常是風險投資有限合伙制企業,下同)要收取年度管理費。這項費用一般按照風險投資基金承諾資本( committed capital) 的1. 5%到2.5%提取,并且在每個季度初預先支付。只在極少的情況下,管理費會以實際投資額或基金凈值為計算基礎。一般地,管理費用將在基金的后期逐漸減少,有的是從第6年到第12年,有的則是以基金開放投資期的結束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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