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相關名詞解釋

最低出資額:一般規定,有限合伙人的最低出資額為500萬美元。特殊情況下,可以由一般合伙人酌情裁量。
分散投資限制:除非取得顧問委員會許可,對單家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出資總額的15%。
資本認繳期:對于合伙人應繳未繳的承諾出資額,從基金募集期結束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起,即不再受合同約定的限制。而尚有已發生的成本費用(例如:管理費以及還在進行的投資)需要以這筆資金補償的情況除外。但是,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剩余出資額。
存續期:創投企業的合伙期將于基金募集期結束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終止。特殊情況下,如果一般合伙人同意,創投企業可以延期最長兩年時間。
注資:一般地,有限合伙人應承擔基金出資總額的99%。注資將按照“按需投入”的方式進行,并且通常要求在不少于10個工作日之前通知合伙人。
酌量分配:在合伙解散之前,一般合伙人可以根據前文的約定,對基金的額外收益進行酌量分配。分配需要按照如下方式進行,并且符合一定順序。
第一,實施額外收益分配的前提是,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有限合伙人已經實現的收益總額至少達到其初始投資總額(追加投資也包括在內)。額外收益分配必須面向所有合伙人,并且以他們各自的出資比例做為分配依據。
第二,基金的額外收益將按照如下比例進行分配:20%歸屬一般合伙人,余下的80%在所有合伙人中分配,直到有限合伙人實現3倍于其初始投資額。
第三,上述分配結束后,尚未分配的收益將按照新比例分配:80%歸屬一般合伙人,余下的20%在所有合伙人間分配,直到一般合伙人取得所有收益的26.50%。最后,如果還存在未分配收益,一般合伙人將分享其中的25%,余下部分(75%)在所有合伙人間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直到窮盡。
管理費:有限合伙人需要承擔基金的管理費以及其他特定支出。在資本認繳期結束前或者基金投資規模達到資金總額的90%之前,有限合伙人應該按照各自出資額的1.5%,逐年繳納管理費,但是可以抵扣“交易費和解約費” (下一條中將進行介紹)。在此之后,如果還存在未彌補費用,有限合伙人應按照出資額的0.75%繳納各自的份額。另外,有限合伙人一般應按事先約定,預先支付這筆資金,并且至少每季繳費一次。
交易費和解約費:現實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在投資過程中,由一般合伙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可能會與創投企業所注資的公司發生業務關系,向后者收取交易費用或解約傭金。這筆資金的50%將被用來抵扣有限合伙人承擔的創投企業經營中發生的費用。如果尚有結余,可以抵扣管理費。
費用分攤:通常,創投企業的管理費用(例如:員工薪酬、租金、辦公設備等)由一般合伙人承擔。而有限合伙人則要支付99%的合伙經營支出,惟一的例外是尚未完成的交易產生的費用。另外,合伙人年會的費用一般會在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間平均分攤。
轉讓與撤資:一般地,有限合伙人不得出售或轉讓其在創投企業的權益。特殊情況下,必須事先征得一般合伙人的書面同意。另外,如果按照事先約定,某個合伙人的權益變得不再合法,那么他將被禁止從創投企業中撤出。
認繳資本義務的免除:一般合伙人可以作出決定,免除所有合伙人在項目投資上的出資義務。具體情形如下:(1)認繳資本總額的75%已經投資于項目組合;(2)基于一般合伙人的善意考量;(3)由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無過錯”免除:如果有75%的有限合伙人投票,宣布認繳出資期終止。這種情況下,一般合伙人可以免除所有有限合伙人對投資項目的出資義務。該決定只有在一般合伙人收到通知后的6個月末,才能生效。
合伙期:如果沒有被提前終止,風險投資基金的合伙期要一直持續到基金募集期結束后的第十年末。一般合伙人要在充分考慮創投企業利益的基礎上,決定這一持續期的長短。另外,經大多數有限合伙人提議,創投企業合伙期還可以再延長1到2年時間。
根據合同條款解散和終止:根據創投企業合同中的有限合伙人條款(參見下面的詞條“轉讓、撤資或解雇一般合伙人”)的一般約定,經大多數有限合伙人同意,可以提前解散合伙關系并終止合同。
“無過錯”解散和終止:在資本認繳期結束后,有限合伙人可以隨時解散創投企業合伙關系,惟一條件是要同時征得85%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一旦決定解散,一般合伙人將充當企業清算人的角色,除非有限合伙人(85%以上同意)任命了其他清算人。任命其他清算人,必須在“無過錯”解散決議后的30到60天內作出。
投資限制:同一個投資項目,單個有限合伙人的投資上限為其出資額的15%,經該有限合伙人特別同意的情形除外。另外,如果采用過橋投資形式,該比例可以再提高5個百分點。
同業競爭限制:在出資認繳期結束前或基金的初始資本投資率達到75%之前,該創投企業的一般合伙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出資人、顧問或者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參與到與該創投企業存在競爭關系的其他企業或投資基金中。
一般合伙人聯合投資的權利:一般合伙人可以用自有資金與創投企業進行聯合投資,只要他同意按照創投企業與被投資企業間達成的各項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同業投資限制:一般合伙人不得越過創投企業,對其投資領域內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一般合伙人權益的轉讓與撤銷自愿轉讓:一般合伙人轉讓或承諾轉讓其在創投企業的權益以及退出合伙關系,必須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權益的轉讓:有限合伙人出售、交換或轉讓其在創投企業中的的全部或部分權益,必須經一般合伙人同意。同時,權益的買方或受讓人加入合伙企業也必須征得一般合伙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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