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的權益

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和組成人員,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故《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忽視對股東權益的保護,公司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公司法》第4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對股東的權利和地位作了高度概括。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并按其出資比例或其所持股份行使表決權;
(2)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其出資或所持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還對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享有優先購買權;
(3)查閱公司章程、查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按比資比例或所持股份分取紅利;
(5)公司終止后按其出資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公司法》還通過完善公司的組織機構制度和管理機制來保障股東權益,并規定了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合法權益受侵犯等權利。股東投入公司其實也具有的一定的風險,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是風險投資。
此外,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規定,股東的權益還有:
1、股東請求閱覽、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管理人員名冊、股東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的,公司應當提供。
2、股東說明正當目的,可以請求查閱、復制公司會計帳簿。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請求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的,可以請求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
4、股東因行使知情權受到阻礙,可以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
5、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合并、轉讓、實行股份交換、出租公司全部財產、對公司經營范圍進行重大變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轉讓的,在股東會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7、公司連續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分配利潤的,在股東會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8、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之后,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未將其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簽發記載義務。
9、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
10、記載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公司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公司無相反證據證明其請求無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范,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但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張權利。
11、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登記條例將出資人或者股權受讓人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司不予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享有公司股權并請求公司履行登記義務。
12、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支付受讓資金后,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未將其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或者未將其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履行簽發、記載或申請登記義務。
13、股東主張撤銷股東會議決議的,應當自股東會議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提起訴訟;股東主張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的,應當自股東會議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提起訴訟。
14、股東認為股東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
此外,風險投資公司提醒隱名權益人讓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對象包括如果是公司或經公司確認受讓人,則隱名權益人可以直接對公司主張所保留的股東權益。如果涉及對象非公司受讓人,那么在目前司法實踐中,隱名權益人一般通過受讓人來實現其讓與股份時所保留的股東權益,如果受讓人拒絕提供協助,可以根據協議規定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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