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糾紛

近來,類似的社保糾紛在各地屢屢發生。有押鈔員集體投訴“零”社保的,有外企員工反對企業按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社保費的,有事業單位臨時工要求“視同繳費”的……前些年,社保繳費一度被許多員工當“包袱”——寧愿企業當期多發工資、不愿繳納社保費,現在,不嚴格繳納社保的行為則變成激化勞資矛盾的“導火索”。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社保糾紛有四種:
第一,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后,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
第二,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的糾紛。
第三,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系建立后,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
第四,社會保險金發放糾紛。
上述糾紛,從表面上看,都是因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行為引起,糾紛的雙方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有很明顯的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糾紛的特征,因而人們以往不加區分地將它們當作勞動爭議。實際上,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分析,以上糾紛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第一種屬于勞動爭議,后三種屬于行政爭議。
其實,勞動部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中,專門對其中的"保險"作了解釋,即該"保險"是指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業保險、養老保險和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待遇。也就是說所謂因"保險"發生的爭議是指因"社會保險待遇"發生的爭議,而不是指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保險費與保險待遇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關于社會保險糾紛應如何處理,理論和實務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
一種認為,社會保險糾紛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企業與職工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處理。該條例的解釋注明,“保險”是指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業保險、養老保險和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待遇。顯然,社會保險費糾紛屬于勞動爭議。
另一種認為,社保糾紛應通過行政途徑解決而不宜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其理由是我國目前推行的社會保險主要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五類。這些社會保險都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這三大險種的保險費的征繳既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行政法規賦予勞動行政部門、稅務部門的行政職責,保險金的發放則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委托行使行政職能的法定義務,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向主管部門投訴,通過行政途徑解決,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征繳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社會保險糾紛管轄研究有兩種意見:
(一)、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限定社會保險糾紛只能通過行政途徑救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勞動法》第100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行政和民事兩種救濟途徑
1、《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企業與職工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處理。該條例的解釋注明,“保險”是指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業保險、養老保險和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待遇。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解釋》)第1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不應該由勞動者直接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該義務。根據我國的《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收繳單位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損害的不只是勞動者個人的利益,還包括國家的整個社會保障制度。
在征繳社會保險費中形成的法律關系是國家征繳部門與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并非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風險投資公司認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的保險費既無請求權,也無放棄權。社會保險費征繳的主體只能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所以,因欠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不應屬于勞動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
今年,人社部將啟動“全民參保登記計劃”。人們希望在摸清底數的過程中,發現違規行為、督促企業依法參保、提高個人的參保意識,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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