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券回購方面的解析

債券回購是債券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回購可以實現資金的流動,讓投資者做到有的放矢。不過,債券回購并不是簡單的將債券買回就行了,回購還需要符合幾個必要的條件。
1、用于回購的券種目前包括國庫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企業債(3A級,發行額5億以上,剩余期限5年以上)。
2、在債券回購交易過程中,以券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至購回日期間其在登記結算機構保留存放的標準券的數量應等于回購抵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債券的規定予以處罰。回購期滿時,如融資方未按規定將資金劃撥到位,其抵押的標準券將用于平倉交割。
3、在債券回購交易過程中的以資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須將足夠的資金存入所委托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清算帳戶。在回購期內不得動用抵押債券。
以上是風險投資公司的小編為你介紹的關于債券回購的條件,相信通過以上的介紹您的心中已有所了解了。在這里提醒您在做債券回購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潛在的風險,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了解了債券回購的條件之后接下來我們在介紹一些回購方式。
債券回購分為“以券融資”和“以資融券”兩種方式。所謂“以券融資”,就是債券持有者在賣出一筆債券的同時,與買方約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將該筆債券購回,并付一定利息。假如機構投資者選擇“三天國債回購”的融資方式,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將在三天后自動從其賬戶里劃出本金和三天利息。這就是一次完整的債券回購了,簡單點說就是需要錢的人拿債券作短期抵押向有錢人借錢。“以資融券”則是一個逆過程。
債券回購,三方面各取所需:融資方在短時間內獲得大筆資金的使用權,又沒有失去其債券;而資金的提供方,一般是金融機構或某些企業,通過大筆資金進行短期拆借獲取利息;而交易所則從融資方賺取傭金和手續費。
由于融資方必須有足額的債券作抵押,因此債券回購作為一種安全性高、收益穩定的投資品種,已成為一些機構對資金進行流動性管理的工具之一。但目前還不允許個人參與債券回購交易。
了解了債券回購的方式,那么這種交易方式有風險嗎?下面我們就來談談關于債券回購方面的風險問題。
一是清算風險。登記結算公司存在清算風險。由于標準券和現券相分離,登記結算公司“凍結”的是虛擬的“標準券”,而非實實在在的現券,一旦融資方不能按期歸還本息,而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又先行對現券實施了凍結、扣劃措施,登記結算公司將承擔這部分損失。另外,有些機構可能人為推高國債現券交易價格,以提高標準券折算率,融入更多的資金,當作為國債回購(封閉式)的抵押物國債現券,價格跌幅過大,資產價值嚴重縮水,可能導致抵押資產價值低于回購資金的情況出現,由此可能引起登記結算公司的清算風險。
二是券商挪用客戶債券的風險。隨著對挪用客戶保證金監管力度的加大,以及證券營業部自有資金和客戶保證金賬戶分戶核算,挪用客戶保證金的現象得到了遏制,但挪用債券回購融資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由于債券回購清算到席位上,相關部門的監控也僅到席位層次,對券商挪用客戶債券進行債券回購融資行為的監管比較薄弱。一些證券公司或營業部違規挪用債券回購融入資金,有的用于風險較小的新股申購,有的用于風險較高的自營,有的為了彌補頭寸不足,更有的違規向客戶融資。一旦資金運作失當,后果不堪設想。
三是債券回購中暗箱操作引發腐敗行為的風險。一些有閑置資金的機構和企業(多數為國有),將資金購買國債,本單位賬上記錄的是購買國債。券商或需要資金者為了融資,與持有國債單位的相關人員私下(有的經領導批準)達成協議,同意將持有的國債作回購,并按一定的利率給予國債持有人“報酬”,這個“報酬”往往不入單位的賬,形成單位小金庫或中飽個人私囊。這種私下協議的灰色融資行為,一旦出現壞賬,往往大幅侵蝕國有資產。
風險投資公司提示任何投資都具有一定的風險性,當然債券投資也不例外,所以投資需謹慎,投資者要在自己風險承受能力范圍內選購投資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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