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
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后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保險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大類。
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它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補償性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
根據保險性質不同,保險可分為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是指按商業原則經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所謂商業原則,就是保險公司的經濟補償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為前提,具有有償性、公開性和自愿性,并力圖在損失補償后有一定的盈余。
社會保險是指在既定的社會政策的指導下,由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對公民強制征收保險費,形成保險基金,用以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運行中若出現赤字,國家財政將會給予支持。兩者比較,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商業保險具有自愿性;社會保險的經辦者以財政支持作為后盾,商業保險的經辦者要進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管理、自負盈虧;商業保險保障范圍比社會保險更為廣泛。
發生在保險人和投保人間的保險行為,稱之為原保險。發生在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之為再保險。
再保險是保險人通過訂立合同,將自己已經承保的風險,轉移給另一個或幾個保險人,以降低自己所面臨的風險的保險行為。簡單地說,再保險即“保險人的保險”。
按保險保障的對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險分為個人保險和團體保險。
個人保險是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以個人作為承保單位的保險。團體保險一般用于人身保險,它是用一份總的保險合同,向一個團體中的眾多成員提供人身保險保障的保險。
按保險的實施方式分,保險可分為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根據國家頒布的有在法律和法規,凡是在規定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不管愿意與否都必須參加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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